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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宇甄等19人 113/06/07 提案版本
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民國111年6月8日公布,10日施行。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宗教團體不動產應於本法施行2年內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權利歸屬審認期限將於113年6月11日前屆滿。

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今(113)年4月底共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其中有1,769筆不動產已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

三、考量本暫行條例辦理方式並無前例,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暫行條例權利歸屬審認相關措施所提文件資料之規定過於倉促急迫,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時許久。為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爰提案展延申請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