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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059/01/01 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行政院
110/04/06
第一條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統籌全國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建構資通安全環境、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推動數位應用、統籌數位基礎建設、建構資通安全環境、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推動數位治理、提振數位產業發展及相關技術應用、建構資通安全環境等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數位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特設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說明
數位發展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促進產業發展、維持我國競爭力、增強數位國力、統籌數位基礎建設、普及數位應用、管理數位市場,保障資通安全、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推動數位治理、促進數位產業發展及相關技術應用、建構資通安全環境等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七、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八、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九、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治理及發展政策之研擬、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其相關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推動與監督。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協調、指導及監督,以及政府資通訊系統之安全管理與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六、數位人權保障之法規與政策之擬訂與執行,建構具數位包容及數位素養之環境。
七、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八、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九、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十、政府資訊、資通安全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一、國家數位治理及發展政策之研擬、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之擬訂及執行。
二、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其相關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推動與監督。
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協調、指導及監督,以及政府資通訊系統之安全管理與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六、數位人權保障之法規與政策之擬訂與執行,建構具數位包容及數位素養之環境。
七、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
八、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系統及設備審驗法規之訂定。
九、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項。
十、政府資訊、資通安全人才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第一項第四款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數位平台經濟、金融科技及其他數位創新跨業領域產業。
三、第一項第六款數位包容環境之建構,除確保網路通訊之使用及數位發展機會,不因居住地、身心狀態、性別、族群、財富、社會地位而有所區別外,還應維護且尊重多元價值,使數位人權及平等權之保障成為我國民主治理的核心價值。
二、第一項第四款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數位平台經濟、金融科技及其他數位創新跨業領域產業。
三、第一項第六款數位包容環境之建構,除確保網路通訊之使用及數位發展機會,不因居住地、身心狀態、性別、族群、財富、社會地位而有所區別外,還應維護且尊重多元價值,使數位人權及平等權之保障成為我國民主治理的核心價值。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國家數位發展、研究、應用及倫理規範之法規擬訂及執行。
三、通訊傳播、數位資源及資通安全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四、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管理,設備、系統、技術規範及審驗法規之訂定。
五、數位科技應用、資通安全及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七、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資通安全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管理及資源分配。
八、處理數位交易重大爭議與消費者紛爭。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國家數位發展、研究、應用及倫理規範之法規擬訂及執行。
三、通訊傳播、數位資源及資通安全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四、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管理,設備、系統、技術規範及審驗法規之訂定。
五、數位科技應用、資通安全及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七、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資通安全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管理及資源分配。
八、處理數位交易重大爭議與消費者紛爭。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規劃及推動數位治理政策。
二、建置與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審驗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
三、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四、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五、建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
六、推動數位科技應用發展與人才培育。
七、研擬、推動數位法制及處理數位交易重大爭議與消費者紛爭。
八、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一、研擬、規劃及推動數位治理政策。
二、建置與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審驗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
三、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四、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五、建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
六、推動數位科技應用發展與人才培育。
七、研擬、推動數位法制及處理數位交易重大爭議與消費者紛爭。
八、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產業發展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數位化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數位相關法制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其他數位相關事項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一、數位產業發展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數位化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數位相關法制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其他數位相關事項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立法說明
本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綜合研擬、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國家數位發展準則與研究、應用倫理規範。
三、建置、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審驗系統及設備。
四、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五、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置、管理資通安全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與建立認證機制。
六、建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數位轉型。
七、推動數位科技學術研究與產業應用之發展及人才培育。
八、研擬、推動數位法制,促進數位市場秩序。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之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綜合研擬、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國家數位發展準則與研究、應用倫理規範。
三、建置、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審驗系統及設備。
四、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五、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置、管理資通安全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與建立認證機制。
六、建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數位轉型。
七、推動數位科技學術研究與產業應用之發展及人才培育。
八、研擬、推動數位法制,促進數位市場秩序。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之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綜合研擬、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國家數位發展準則與研究、應用倫理規範。
三、建置、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審驗系統及設備。
四、透過公私協力健全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數位轉型。
五、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置、管理資通安全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與建立認證機制。
六、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七、推動數位科技學術研究與產業應用之發展及人才培育。
八、研擬、推動數位法制,促進數位市場秩序。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之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綜合研擬、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國家數位發展準則與研究、應用倫理規範。
三、建置、管理數位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審驗系統及設備。
四、透過公私協力健全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數位轉型。
五、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置、管理資通安全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與建立認證機制。
六、規劃、管理數位資源及資料衍生應用事項。
七、推動數位科技學術研究與產業應用之發展及人才培育。
八、研擬、推動數位法制,促進數位市場秩序。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之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級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部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政務次長代理;部長、政務次長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常務次長代理。
部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政務次長代理;部長、政務次長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常務次長代理。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出缺時處理方式。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立法說明
本委員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委員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委員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為資通安全署,其業務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及促進,研擬、推動與監督相關政策及法規,規劃與執行數位經濟下之數位服務與資料治理、開放、運用之政策,提升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公平開放性與民主監督。
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政府資通訊系統之安全管理與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及促進,研擬、推動與監督相關政策及法規,規劃與執行數位經濟下之數位服務與資料治理、開放、運用之政策,提升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公平開放性與民主監督。
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政府資通訊系統之安全管理與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立法說明
一、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數位產業署之業務應包含協助解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或創新所面臨之法規與非法規障礙。
二、數位產業署之業務應包含協助解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或創新所面臨之法規與非法規障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委員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委員會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構我國資通安全規範。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構我國資通安全規範。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規劃、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及次級機關正副首長,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本部資通安全署署長或副署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茲因本部之資通安全業務性質特殊,其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其中一人,必要時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為使本部用人彈性,爰明定得採雙軌任用。
二、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部數位產業署與資通安全署署長或副署長之其中一人;數位技術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茲因本部之業務性質特殊,其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其中一人,必要時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為使本部用人彈性,爰明定得採雙軌任用。
二、本部之數位技術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可能有業務需求之必要時,亦得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其單位主管。
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本部之數位技術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可能有業務需求之必要時,亦得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其單位主管。
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資通安全署署長或副署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茲因本部之資通安全業務性質特殊,其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其中一人,必要時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為使本部用人彈性,爰明定得採雙軌任用。
二、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立法說明
一、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二、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立法說明
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爰規範本部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之上限。
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數位科技與產業人才,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以預算員額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立法說明
一、本部業務規劃及推動之成功關鍵,在於掌握數位領域之國內外學術前瞻研究、產業趨勢及創新思維,乃明訂本部為業務需求,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二、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本部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本部應設置內部業務單位,分別負責本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所規定之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內部業務單位之執掌。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數位發展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數位發展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立法說明
為促進國際數位發展合作,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為協助公部門數位轉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本法指派或設立獲充分授權之一級單位主管一人,擔任機關主辦數位轉型業務之負責人。
機關主辦數位轉型之負責人,於數位發展業務,受本部協調與統籌。
機關主辦數位轉型之負責人,於數位發展業務,受本部協調與統籌。
立法說明
數位即生活,公部門的整體數位轉型無法單靠本部,需要各部會共同推動。為協助各部會落實數位轉型、協調各部會轉型之步調與方向,乃規劃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指派或設立主辦數位轉型業務之獲充分授權之負責人,且於數位發展業務由本部協調與統籌。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部為應全球數位科技與產業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數位科技與產業人才,以提升我國數位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或產業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本部編制表總員額人數之一半。
立法說明
一、本部所需人力之量能與來源宜更多元化與專業化,應考慮納入人力來源多元化之相關條文內容(如向學界借調人才、約聘僱人員比例上限等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二、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或產業背景之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本部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三、為避免過度浮濫運用聘用人員,爰比照科技部,將人數上限定為總員額之一半。
二、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或產業背景之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本部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三、為避免過度浮濫運用聘用人員,爰比照科技部,將人數上限定為總員額之一半。
為因應數位科技新創及技術採用生命週期之迅速,本部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或產業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本部編制表總員額人數之一半。
立法說明
一、為因應數位科技新創及技術採用生命週期之迅速,得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或產業背景之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本部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二、為避免過度浮濫運用聘用人員,爰比照科技部,將人數上限定為總員額之一半。
二、為避免過度浮濫運用聘用人員,爰比照科技部,將人數上限定為總員額之一半。
第九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數位發展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數位發展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立法說明
為促進國際數位治理與發展之交流合作,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立法說明
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並設置旋轉門條款防弊。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部分業務與國家安全相關,所需人力之量能與來源宜更多元化與專業化,故納入人力來源包含兵役人員之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政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雇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雇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為符本部人員來源多元,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