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059/01/01 提案版本
第一條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推動數位應用、統籌數位基礎建設、建構資通安全環境、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審議、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國家數位發展、研究、應用及倫理規範之法規擬訂及執行。

三、通訊傳播、數位資源及資通安全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四、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管理,設備、系統、技術規範及審驗法規之訂定。

五、數位科技應用、資通安全及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

七、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資通安全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管理及資源分配。

八、處理數位交易重大爭議與消費者紛爭。

九、其他有關數位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部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政務次長代理;部長、政務次長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常務次長代理。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出缺時處理方式。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數位科技應用事項。

二、資通安全署: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及次級機關正副首長,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任用資格規定。
第七條
本部應設置內部業務單位,分別負責本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所規定之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內部業務單位之執掌。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本部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立法說明
為滿足本部多元化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並設置旋轉門條款防弊。
第十條
本法施行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政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雇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