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等23人 113/03/01 提案版本
第一條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隱私權,確保個人資料使用之安全,維護人民基本人權及弱勢保障,促進社會之安定與繁榮,推動資料治理發展,提升國家之國際參與力,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說明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立目的。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及法令之宣導、研究。

三、個人資料合理使用之管理、檢查與分析。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五、公務與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導、監督、檢查、評鑑與認證。

六、個人資料保護人才之養成、培訓。

七、推動資料治理工作之整合、策進。

八、國際個人資料保護組織、計畫之聯繫、協調、參與及相關涉外事項。

九、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會之執掌權限,包括法規研究、政策擬定、取締開罰、監督指導、人才培訓、國際交流及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應具個人資料保護、法律、人權、資訊安全等專業學識或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中任一性別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明定委員人數及任命方式。

二、明定職稱、官職、出缺、屆期任滿提名規定。

三、明定政黨比例限制、單一性別保障規定。

四、本會委員免職之事由。
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明定首長及副首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其職權代理方式。
第五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立法說明
一、根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制定本法,故本會為二級獨立機關,且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二、保障委員獨立行使職權,避免受到政黨干預。

三、旋轉門條款。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個人資料保護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個人資料保護事件之調查結果報告及處分案之審核。

五、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六、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七、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八、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為合議制,各種重大事項須由本會委員於委員會會議決議。
第七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另得視需要或當事人之意願,邀請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

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除應秘密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前項會議可否決議之過程及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應秘密之事項,其保密之範圍、解密之條件與期間、對外公開或提供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會委員會議之運作方式。

二、委員會議主席之產生方式。

三、本會為合議制之獨立機關,故委員會決議應採絕對多數決,同時,為保持委員會多元性及各委員之獨立性,委員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四、個資保護領域多元,故委員得依其專長分組督導本會業務,以落實專業分工。

五、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個資保護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參加,使委員會議能兼顧多元性。委員會議得通知審議案件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以並保持審議過程之公正性。

六、為保護人民個資,明定本會委員會議不公開,但為求審議公正、透明,故會議紀錄在個資去識別化後,應予以公開,供社會檢驗、監督。
第八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得請各目的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之。

本會就主管事務,應與中央數位、資安主管機關建立常態性合作機制。

本會應於各目的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企業、團體通報個人資料相關事件之第一時間進行立即、有效之糾正、處置措施。

本會得要求各目的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企業、團體之個資控管者或處理者,提供個資蒐集、處理之相關資訊。

本會為辦理主管事務,得請各目的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個人資料行政檢查小組,並得請各單位每年擬定個人資料行政檢查計畫;相關辦法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會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行政職權,並建立與各目的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合作機制。
第九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與職等。
第十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會各職稱、職等與員額另製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資料治理策進研究中心,執行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治理策進之研究、分析及人才培育事項。
立法說明
本會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內容。
第十二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會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