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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為推動前項事務,主管機關應成立太空發展基金。
太空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國家太空發展戰略,投資或補助於太空產業相關前瞻技術研發、實證之事業或計畫。
二、配合國家太空發展戰略,補助於國內學研機構進行尖端基礎科學研究,以打造太空產業技術基盤。
三、配合國家太空發展戰略,就跨國太空產業及科研合作發展,進行投資或補助。
四、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太空發展相關事業或計畫進行投資或補助。
五、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太空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國家太空發展戰略,投資或補助於太空產業相關前瞻技術研發、實證之事業或計畫。
二、配合國家太空發展戰略,補助於國內學研機構進行尖端基礎科學研究,以打造太空產業技術基盤。
三、配合國家太空發展戰略,就跨國太空產業及科研合作發展,進行投資或補助。
四、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太空發展相關事業或計畫進行投資或補助。
五、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宇宙戰略基金」之設置目的與我國產業發展條例中國發基金的相關規定,明定本基金首要兩目的將是投資或補助於太空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尖端基礎科學研究,最大程度的支援於確保國家太空技術能力的競爭力與前瞻性。
三、另外,就鼓勵我國與其他太空先進國家的產業與技術合作,國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太空發展相關之事業或計畫,本基金亦能進行投資或補助。
二、參考日本「宇宙戰略基金」之設置目的與我國產業發展條例中國發基金的相關規定,明定本基金首要兩目的將是投資或補助於太空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尖端基礎科學研究,最大程度的支援於確保國家太空技術能力的競爭力與前瞻性。
三、另外,就鼓勵我國與其他太空先進國家的產業與技術合作,國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太空發展相關之事業或計畫,本基金亦能進行投資或補助。
第十四條之二
太空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太空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太空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基金之來源;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明定基金之來源;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