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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0/12/03 三讀版本
楊瓊瓔等17人 110/11/12 提案版本
謝衣鳯等16人 110/11/26 提案版本
第三條之一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應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資格條件。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屬於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農民,無法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條之一,放寬四十五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得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保障是類農民之退休生活,允宜一併放寬渠等人員亦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爰增訂本條。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國防部歷年平均退伍給付統計數據,約七成五退伍軍人平均領取金額未超過五十萬元,對於養老實難以足夠。若農保條例再將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給付也認定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顯不合理。

三、據統計,農職保投保年齡中,退伍軍人轉任之農民最年輕,每年有將近八成的退伍軍人服役不到十年,且多數平均退伍年齡僅有三十四歲,卻因現行法令遭農保資格排除在外,只能從事學經歷門檻低的工作,恐造成社會人力資源浪費。

四、為保障領取「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軍保退伍給付且實際務農之青壯年者之福利,爰提案增訂「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三條之一,以擴大年輕退伍軍人之職業選擇。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未領取退休俸或退伍金,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得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農業領域長期面臨缺工問題,因此農委會與國防部合作,輔導退伍軍人從農,以補充農業勞動力不足之困境。為了保障軍人退伍從農者之老年經濟安全,除了要將他們納入農民健康保險外,也應讓他們能自願加入農民退休儲金,以利軍人退伍轉職後能全心投入農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