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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環境,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提升國際影響力,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環境,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提升國際影響力,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鑑於人工智慧發展之國際趨勢,相關研發及利用涉及諸多領域,應有整體規劃之必要。
二、政府及民間應協力合作,共同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環境,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提升國際影響力,俾利達成智慧國家之建設,爰制定本法。
二、政府及民間應協力合作,共同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環境,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提升國際影響力,俾利達成智慧國家之建設,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數位發展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數位發展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一、數位發展部之設立目的,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加速國家數位轉型,建設智慧國家。依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二條可知,數位發展部掌理國家數位發展政策之擘劃,建構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及人才培育,促進數位經濟產業,以及數位發展國際合作等事項,均與人工智慧發展有密切關係。人工智慧作為數位科技發展之重要部分,與數位發展部之職掌有密切關係,故以數位發展部為主管機關。
二、人工智慧之發展,中央及地方應協力合作,故在地方,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又,為顧及各種事業發展之特性,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事項。
二、人工智慧之發展,中央及地方應協力合作,故在地方,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又,為顧及各種事業發展之特性,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事項。
第三條
(人工智慧之定義)
本法所稱人工智慧,指接收人類或機器資料輸入,以下列各款全部或部分方式,實現預測、建議、決策或其他特定目的之軟體、硬體及其他相關之系統:
一、使用監督式學習、非監督式學習、強化學習或其他利用資料建立模型之機器學習方式。
二、使用各種知識表示方式建立之知識庫系統,以推理引擎進行歸納、演繹、反證或其他模仿人類邏輯推理能力之方式。
三、使用統計、搜尋、剖析、優化或其他方法,建立決策或推理模型之方式。
四、使用前三款以外之模仿人類思考及反應模式,進行感知、規劃、推理、學習、溝通、生成、修正或其他之方式。
本法所稱人工智慧,指接收人類或機器資料輸入,以下列各款全部或部分方式,實現預測、建議、決策或其他特定目的之軟體、硬體及其他相關之系統:
一、使用監督式學習、非監督式學習、強化學習或其他利用資料建立模型之機器學習方式。
二、使用各種知識表示方式建立之知識庫系統,以推理引擎進行歸納、演繹、反證或其他模仿人類邏輯推理能力之方式。
三、使用統計、搜尋、剖析、優化或其他方法,建立決策或推理模型之方式。
四、使用前三款以外之模仿人類思考及反應模式,進行感知、規劃、推理、學習、溝通、生成、修正或其他之方式。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範之人工智慧,係指使用可以體現或模仿人類行為及反應之方式,作為預測、建議或決策等特定目的之軟體、硬體或其他開發中之系統。
二、第一款為「機器學習」之方式。機器學習之方式繁多,諸如監督式學習、非監督式學習、強化學習或其他機器學習方式(如深度學習、生成式模型或建立類似架構之模型),皆屬之。
三、第二款係指前款機器學習外,其他得以體現人工智慧之方式。所謂「知識表示(knowledge representation)」係指描述、呈現知識之表達文字、圖型;知識庫則是以歸納(induction)、演繹或推理(deduction)、反證法(contradiction)等計算方式,以推理(演繹)引擎,實現類似人類之邏輯推理(logic inference)能力。
四、第三款所稱「統計」,指統計學習及推理;另,「搜尋(search)、剖析(parsing)或優化(optimization)」,指搭配由人為或機器學習所建立之搜尋策略、剖析規則、目標函數等運作之方式。
五、第四款為概括條款,指非前三款所體現之人工智慧方式,只要有使用其他仿效人類思考及反應模式,進行感知、規劃、推理、學習、溝通、生成、修正或其他方式,亦為本法所稱之人工智慧。
二、第一款為「機器學習」之方式。機器學習之方式繁多,諸如監督式學習、非監督式學習、強化學習或其他機器學習方式(如深度學習、生成式模型或建立類似架構之模型),皆屬之。
三、第二款係指前款機器學習外,其他得以體現人工智慧之方式。所謂「知識表示(knowledge representation)」係指描述、呈現知識之表達文字、圖型;知識庫則是以歸納(induction)、演繹或推理(deduction)、反證法(contradiction)等計算方式,以推理(演繹)引擎,實現類似人類之邏輯推理(logic inference)能力。
四、第三款所稱「統計」,指統計學習及推理;另,「搜尋(search)、剖析(parsing)或優化(optimization)」,指搭配由人為或機器學習所建立之搜尋策略、剖析規則、目標函數等運作之方式。
五、第四款為概括條款,指非前三款所體現之人工智慧方式,只要有使用其他仿效人類思考及反應模式,進行感知、規劃、推理、學習、溝通、生成、修正或其他方式,亦為本法所稱之人工智慧。
第四條
(研發及利用之基本原則)
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以人為本、普惠人民、永續發展及值得信賴為目標,並遵行下列基本原則:
一、自主原則:尊重人性尊嚴及個人自主。
二、保密原則:尊重人民隱私及營業秘密。
三、安全原則: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之安全。
四、包容原則:重視多元包容,確保公平,避免歧視。
五、透明原則:強化可解釋性及可追溯性,確保問責可能性。
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以人為本、普惠人民、永續發展及值得信賴為目標,並遵行下列基本原則:
一、自主原則:尊重人性尊嚴及個人自主。
二、保密原則:尊重人民隱私及營業秘密。
三、安全原則: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之安全。
四、包容原則:重視多元包容,確保公平,避免歧視。
五、透明原則:強化可解釋性及可追溯性,確保問責可能性。
立法說明
一、人工智慧研發及利用之倫理原則,應以人為本,非僅為特定人或事業謀求利益,更應重視永續發展理念,遵循本法之基本原則及規定,期使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具有自主性、保密性、安全性及透明性,成為值得信賴之人工智慧。
二、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確保人性尊嚴與個人自主控制及監督之權利。
三、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涉及個人隱私及營業秘密,對相關資料之蒐集及處理,應採取尊重及保護措施。
四、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確保其安全可靠,以避免造成人民重要權益之侵害。
五、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重視多元價值觀,避免人工智慧因身分、性別、種族、年齡等因素,造成歧視或偏見。
六、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為使人民信賴,應具有可解釋性及可追溯性,確保人民知悉人工智慧之決策內容,並提高問責之可能性。
二、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確保人性尊嚴與個人自主控制及監督之權利。
三、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涉及個人隱私及營業秘密,對相關資料之蒐集及處理,應採取尊重及保護措施。
四、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確保其安全可靠,以避免造成人民重要權益之侵害。
五、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重視多元價值觀,避免人工智慧因身分、性別、種族、年齡等因素,造成歧視或偏見。
六、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為使人民信賴,應具有可解釋性及可追溯性,確保人民知悉人工智慧之決策內容,並提高問責之可能性。
第五條
(推動人工智慧主要政策)
政府應落實下列人工智慧發展之主要政策,並重視跨領域及國際合作:
一、促進人工智慧研發創新。
二、重視人工智慧基本教育。
三、培育人工智慧專業人才。
四、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
五、深化人工智慧產學合作。
六、鼓勵人工智慧發展投資。
七、建立資訊通訊基礎設施。
八、其他人工智慧發展政策。
政府應落實下列人工智慧發展之主要政策,並重視跨領域及國際合作:
一、促進人工智慧研發創新。
二、重視人工智慧基本教育。
三、培育人工智慧專業人才。
四、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
五、深化人工智慧產學合作。
六、鼓勵人工智慧發展投資。
七、建立資訊通訊基礎設施。
八、其他人工智慧發展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因應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趨勢,政府應加速推動人工智慧及產業發展,建構完善之產業環境,透過跨領域及國際合作之方式,維繫我國在全球產業價值鏈之關鍵地位。
二、人工智慧之主要政策應在於促進人工智慧之研發創新,重視人工智慧之專業教育及基本教育,開設人工智慧課程,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培育與人工智慧有關之科技、工程、電腦、法律、社會、文化等多方面人才,從事人工智慧研發及利用之人員,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以及協助人工智慧產業及學術機構進行產學合作。
二、人工智慧之主要政策應在於促進人工智慧之研發創新,重視人工智慧之專業教育及基本教育,開設人工智慧課程,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培育與人工智慧有關之科技、工程、電腦、法律、社會、文化等多方面人才,從事人工智慧研發及利用之人員,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以及協助人工智慧產業及學術機構進行產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