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等28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第一章
總  則
立法說明
章名。
第一條
為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應用環境,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提升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確立法案目的,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健康發展,保障公民權益。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數位發展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界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人工智慧,指接收人類或機器資料輸入,透過機器學習、知識庫系統、統計模型、感知與推理等方式,實現預測、建議、決策或其他特定目的之軟體、硬體及相關系統。
立法說明
定義本法所稱之人工智慧。
第二章
發展與促進
立法說明
章名。
第四條
政府應制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策略,明確發展目標、重點領域與保障措施,推動人工智慧技術與產業的創新與應用,並重視跨領域及國際合作。
立法說明
政府應制定全國性策略,明確人工智慧技術發展目標與重點領域。
第五條
政府應支持人工智慧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鼓勵公私部門合作,建立開放共享的人工智慧發展平台。
立法說明
鼓勵政府支持基礎與應用研究,促進公私合作,共建發展平台。
第六條
政府應加強人工智慧人才培養與引進並建立相應之教育培訓體系。
立法說明
強化人才培育,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提升人工智慧專業水平。
第三章
監管與保護
立法說明
章名。
第七條
政府應建立與完善人工智慧安全評估與認證體系,確保人工智慧系統的安全可靠。
立法說明
建立安全評估體系,確保人工智慧系統的運行安全與可靠性。
第八條
任何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與應用都應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禁止利用人工智慧進行演算法歧視。
立法說明
制定演算法歧視防範措施,保證人工智慧應用的公平性與正義。
第九條
政府應加強對人工智慧應用中個人資料保護的監管,保障個人隱私權益。
立法說明
加強資料隱私保護,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與私隱權益不被侵犯。
第十條
對於人工智慧決策過程,應向受影響的個人提供必要的通知與解釋,並保障其合理的申訴與反饋途徑。
立法說明
要求提供決策過程的通知與解釋,增進透明度與可解釋性。
第十一條
在重要領域與關鍵環節的人工智慧應用中,應保留人工干預之可能性,確保人工智慧系統的決策可被人類審核、糾正。
立法說明
保留人工干預的空間,確保關鍵決策可被有效審核與糾正。
第十二條
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非自願性失業者,保障其勞動權益,並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非自願性失業者,保障其勞動權益,並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第四章
國際合作與交流
立法說明
章名。
第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人工智慧規則之制定,推動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共同應對人工智慧發展帶來的挑戰。
立法說明
推動國際合作,參與全球人工智慧治理,共同面對挑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立法說明
章名。
第十四條
政府及其相關機構應履行人工智慧監管職責。

政府應審酌人工智慧研發及利用所生之風險,建立必要之救濟、補償及保險制度。
立法說明
要求政府及其機構應對人工智慧負擔監管職責,並建立必要之救濟、補償及保險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立法說明
章名。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法案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