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供餐相關事宜,提升學校供餐品質,建立飲食教育,以促進學生健康飲食及健全身心發展,特制定本法。
有關學校提供營養午餐及飲食教育相關事項,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有關學校提供營養午餐及飲食教育相關事項,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規定辦理學校供餐必要之相關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時,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相關機關研商辦理。
本法所規定辦理學校供餐必要之相關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時,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相關機關研商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主管機關。
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全國各級學校應依本法辦理學校供餐工作。
全國各級學校應每年制定及執行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
全國各級學校應每年制定及執行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適用對象。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全國各級學校辦理學校供餐,應致力達成下列目標:
一、提供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及食品安全之膳食,降低校園食物中毒案件之發生。
二、促進城鄉區域學校供餐平衡。
三、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培育學生健康飲食觀念。
四、強化國內農業與學校餐食連結,優先採用國產在地食材,加深學生認識在地飲食文化。
五、納入永續發展目標與淨零碳排精神的食育行動,培養學生珍惜食物之生活教育。
一、提供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及食品安全之膳食,降低校園食物中毒案件之發生。
二、促進城鄉區域學校供餐平衡。
三、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培育學生健康飲食觀念。
四、強化國內農業與學校餐食連結,優先採用國產在地食材,加深學生認識在地飲食文化。
五、納入永續發展目標與淨零碳排精神的食育行動,培養學生珍惜食物之生活教育。
立法說明
明定學校供餐目標。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學校供餐委員會,以制定及審議有關學校供餐之下列各款事項:
一、訂定全國性學校供餐及學校飲食教育政策、規範及相關計畫。
二、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學校供餐及學校飲食教育之辦理事項。
三、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供餐相關經費之支援。
四、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學校供餐委員會,其成員應包括教育、衛政、農政、社政機關或單位代表、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現任家長代表及現任學生代表、營養師代表、團膳業者代表;其中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校供餐委員會之組成及營運等必要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訂定全國性學校供餐及學校飲食教育政策、規範及相關計畫。
二、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學校供餐及學校飲食教育之辦理事項。
三、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供餐相關經費之支援。
四、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學校供餐委員會,其成員應包括教育、衛政、農政、社政機關或單位代表、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現任家長代表及現任學生代表、營養師代表、團膳業者代表;其中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校供餐委員會之組成及營運等必要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韓國《學校給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學校供餐委員會,其權責為制定及審議有關本條第一項各款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審議、協調及監督學校供餐之相關事項,加強橫向中央相關機關之間及垂直地方主管機關與學校之間連結,以實踐本法之目的與宗旨。
二、第二項規定有關學校供餐委員會之組成。
二、第二項規定有關學校供餐委員會之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