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二、青年,在生命歷程中,是從兒童轉銜至成人的關鍵階段。若無法妥善發展,可能推遲或取消後續生命事件,包含勞動、成家、生育、教養等,對於個人、社會、國家都將產生不可逆之影響,為實踐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揭櫫之政策面向,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整合各部會及各級政府之力量及資源,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二、青年,在生命歷程中,是從兒童轉銜至成人的關鍵階段。若無法妥善發展,可能推遲或取消後續生命事件,包含勞動、成家、生育、教養等,對於個人、社會、國家都將產生不可逆之影響,為實踐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揭櫫之政策面向,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整合各部會及各級政府之力量及資源,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明定「發展權」人權規定「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為青年發展之定義。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明定「發展權」人權規定「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為青年發展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及主管機關。
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國家制(訂)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國家制(訂)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制(訂)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且需有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降低青年參政門檻。
二、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使政策制定更為周延,國家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國家制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時,亦應主動參考利害相關人意見。
二、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使政策制定更為周延,國家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國家制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時,亦應主動參考利害相關人意見。
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第六條
政府應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良善教育環境。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良善教育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三條、《教育基本法》保障之人民受教育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第七條
政府應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提供青年適足居住之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
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第八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
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第九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立法說明
現代社會基本生活成本提高,使經濟獨立與穩定的門檻上升。經濟獨立與穩定為青年發展階段關鍵任務之一,與個人發展、身心健康、婚育教養有密切關聯。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於青年權利保障至關重要。故,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第十一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我國《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
第十二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國際交流成本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透過政府提供資源,可增加青年國際交流可近性。
第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第十五條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102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部分業務及人員則依業務屬性併入經濟部及勞動部。如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無法有效跨部會協調青年政策。青年政策複雜且專業,行政院有必要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積極推動各項協助青年發展業務。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保障上述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
第十七條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一、設立專屬節日為國家肯認族群重要性手法之一,可促進人民對於青年議題之關注。
二、聯合國大會於2009年通過第64/134號決議,訂定自2010年起,每年8月12日為國際青年日。
二、聯合國大會於2009年通過第64/134號決議,訂定自2010年起,每年8月12日為國際青年日。
第十八條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青年事務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
二、現行各級政府缺乏訂定青年政策之依據,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青年事務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每二年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研提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二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四、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二、現行各級政府缺乏訂定青年政策之依據,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青年事務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每二年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研提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二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四、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第十九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各部會之青年政策符合青年政策綱領之精神,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規劃年度辦理之青年事務,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
第二十條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會報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多元且複雜,並非單一部會所能完全掌握,行政院有責透過定期召開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協調及統合各部會青年事務工作,以達涉及青年事務各政策之協調與永續。
二、建立「世代影響分析」制度。「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不只包括正視各項政策對當代青年之影響,更包括「對下一代負責」之精神,以達社會永續發展之目標。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
二、建立「世代影響分析」制度。「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不只包括正視各項政策對當代青年之影響,更包括「對下一代負責」之精神,以達社會永續發展之目標。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國家對青年了解、制定更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布給全國人民、機構使用。
二、為確保收集資料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二、為確保收集資料完整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第二十二條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根據「青年議題主流化」之精神,青年事務與各部會之政策皆有關,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定期進行青年事務現況之調查,並公布結果。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此機構將針對青年培力,參與地方事務,善盡公民責任。
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以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