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行政院
114/05/09
第一條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職涯探索與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創業資金取得、培訓課程、諮詢輔導與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與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與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與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與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與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四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第六條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第七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第八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第九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第十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第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應訂定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其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第十三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物質濫用,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第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第十六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政府應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並提供受害者多元服務措施。
第十九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第二十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