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孟楷等19人 110/02/26 提案版本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民之體育及運動參與權利保障,健全國內產業及環境,推廣與其他國家之交流,並強化全國體育運動發展業務,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運動發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全民運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八、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職掌權限。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運動產業局:執行運動產業培植、獎勵補助及民間聯絡等政策及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運動推廣及合作交流局:執行運動推廣及行銷,與國內外運動業務合作交流等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部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然在考量本法於第三條及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再於本條就員額之編制,申明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