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項競技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扶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項競技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扶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第五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但是考量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故此在本條重申機關人員職稱及官等職等及員額。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