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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人數稀少,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前項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得以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替代之。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人數稀少,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前項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得以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替代之。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偏鄉地區兒童數量受設籍戶數、實際居住情形及就學型態等因素影響多有不同,明定一定數額之限制,恐無法落實本條例之目的,以因應偏鄉地區實際教育需求,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文字,由主管機關就實際情況進行行政裁量。
二、本條第三項所稱合法建築物,係以建築法之規定為限。
三、偏遠地區受區位、地形地勢及在地傳統文化特色等因素影響,許多既有建物尚未能取得合法證明文件,為避免影響兒童就學權益,爰參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增列本條第4項,明定前項所稱合法建築物,得以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替代之。
二、本條第三項所稱合法建築物,係以建築法之規定為限。
三、偏遠地區受區位、地形地勢及在地傳統文化特色等因素影響,許多既有建物尚未能取得合法證明文件,為避免影響兒童就學權益,爰參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增列本條第4項,明定前項所稱合法建築物,得以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