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及弱勢安全等相關保護業務、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及弱勢安全等相關保護業務、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立法說明
鑒於當前保護性業務快速發展且種類繁多,過去僅以保障婦幼安全之內涵已有不足,爰修訂第六款,以利保護性業務之落實。
第五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保護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保護組編制人員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資格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要時,得以相關學位進修或補訓為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保護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保護組編制人員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資格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要時,得以相關學位進修或補訓為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爰增置專責保護性業務之組織,以利於家庭暴力防制、性騷擾防制、性侵害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兒童及少年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
二、另有鑑於保護性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為利跨部會及跨領域業務之交流與落實,爰於警政署增置保護組之人員,需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以利跨部會交流溝通。
三、為促進警察於保護組相關保護專業養成及深化,並有利未來政策擬定及業務推展,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保護組應任用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者,並達一定之比例;其亦得以相關學位進修或以補訓方法為之,如在職進修或碩士、博士等深造方法。
二、另有鑑於保護性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為利跨部會及跨領域業務之交流與落實,爰於警政署增置保護組之人員,需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以利跨部會交流溝通。
三、為促進警察於保護組相關保護專業養成及深化,並有利未來政策擬定及業務推展,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保護組應任用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者,並達一定之比例;其亦得以相關學位進修或以補訓方法為之,如在職進修或碩士、博士等深造方法。
第六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七、社會保護警察總隊:執行家庭暴力防制、性騷擾防制、性侵害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兒童及少年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其他相關保護防制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社會保護警察總隊及其所屬機關置警察社工、諮商心理師及具有相關專業之警察人員;其警察社工應具社會工作師資格。本項人員應達一定比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七、社會保護警察總隊:執行家庭暴力防制、性騷擾防制、性侵害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兒童及少年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其他相關保護防制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社會保護警察總隊及其所屬機關置警察社工、諮商心理師及具有相關專業之警察人員;其警察社工應具社會工作師資格。本項人員應達一定比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保護性業務之特殊性與普遍性,為避免地方政府受限於財政或人事編制之困擾而無法有效落實,並為提升業務綜合管理之層級,爰以社會保護警察總隊方式為之,以實踐我國對於保護性業務推動之重視。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
二、為落實跨領域及跨部會之業務執行,及考量整合既有社會工作能量與海外實踐經驗,故應任用具社會工作師資格之警察人員,或經訓練具有相關專業者。爰增列第四項。
二、為落實跨領域及跨部會之業務執行,及考量整合既有社會工作能量與海外實踐經驗,故應任用具社會工作師資格之警察人員,或經訓練具有相關專業者。爰增列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