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林月琴等19人 115/01/02 提案版本
第一百零八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不及格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立法說明
一、考量現行評鑑結果未能真實反映服務品質與照顧量能,但卻常被外界視為機構優劣的評比標準,甚至影響資源配置,導致評鑑機制無形中成為機構競爭的工具,而非提升服務品質的手段。具體來說,有以下兩點問題:

(一)首先,在評鑑規劃方面,未能明確揭示分數與具體改進方向,導致機構難以理解自身的優勢與待改進之處。舉凡評分表上雖有分數,但最後僅呈現等第,且建議文字大多缺乏系統性,僅為零散的點狀建議,對於機構整體提升照顧品質的幫助有限。

(二)其次,在執行方式方面,也未能區分機構的專業領域與服務特色,一視同仁的評估方式,使專門服務高需求兒少(如身心障礙兒少、司法安置兒少)的機構,無法獲得符合其特殊專業性的評估與支持,影響機構的服務發展與兒少的適切照顧。

二、綜上,為確保機構符合基本運作標準(如安全、財務責信、專業服務、人權與倫理等),機構應達到所有必要條件才能營運。若改採「合格制」可有效避免對於評鑑分數的追逐與競爭,而忽略機構服務的本質與持續改善的重要性。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

三、另考量衛福部過去曾於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評鑑機制研商會議中提及:「目前社福機構評鑑結果係因母法規定採等第制,且評鑑結果(丙等、丁等)涉及行政裁罰,屬於合法性與規範性檢視,未來倘將等第制改為合格制,應從兒少法修法進行調整,並完善兒少機構管理與品質配套措施。」循此法理見解,爰本次修正以第一百零八條為標的,非以評鑑機制之授權依據,即本法第八十四條為修正標的,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