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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進行兒童及少年權益影響評估。並以多元且友善,符合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之方式,聽取其意見,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給予回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係循《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目的,並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本公約)為依歸。依據本公約第十二號及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與兒童之被聆聽權及參與權具有緊密關聯。然實務運作常忽略最佳利益原則與兒童權益影響評估之連結,缺乏具體評估步驟之呈現。且執行上未確實依兒童之狀態與特殊需求,以友善方式並提供足夠資源協助聽取兒童意見,故有明確化之必要。
二、為同時顧及兒童及少年於不同年齡階段之差異,並保障其隱私及各種特殊與身心障礙需求,本條並要求規劃多元且友善之意見表達方式,提供足夠的支持資源,以作為進行兒少權益影響評估及聽取意見之依據與措施。
三、此外,依本公約第十二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及少年之表達,應由成人誠懇聆聽並給予回應,始能真正落實兒童表達意見與被聆聽之權益。是以,本條以本公約第十二條為基礎撰擬時,明確揭示成人有責任就兒童及少年所表達之意見,依其心智成熟程度加以權衡並給予回饋。
二、為同時顧及兒童及少年於不同年齡階段之差異,並保障其隱私及各種特殊與身心障礙需求,本條並要求規劃多元且友善之意見表達方式,提供足夠的支持資源,以作為進行兒少權益影響評估及聽取意見之依據與措施。
三、此外,依本公約第十二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及少年之表達,應由成人誠懇聆聽並給予回應,始能真正落實兒童表達意見與被聆聽之權益。是以,本條以本公約第十二條為基礎撰擬時,明確揭示成人有責任就兒童及少年所表達之意見,依其心智成熟程度加以權衡並給予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