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陳菁徽等16人 114/07/11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之一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懷孕者、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懷孕者或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懷孕者或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說明
實務上發現,有女性毒品通緝犯多次以懷孕為由規避入監,甚至短期內連續生育多名子女,期間仍持續施用毒品,嚴重危害胎兒健康與發展。由於現行法制未強制查訪懷孕者之生活與照顧情形,導致婦女與胎兒暴露於高度風險中。為強化對高風險懷孕者之保護與介入,因此增列「懷孕者」為查訪對象,並建立通報機制,以保障婦女與胎兒之健康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