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劉建國等17人 114/06/27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每年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今為符合國際慣例,並臻實務之精進,爰擬將本條所定之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其適用年齡調整為未滿十八歲之兒少。此外,為確保資訊之公開透明,並供各界檢視、參考,特明定每年公布一次分析結果。此定期發布之機制,不僅能促使相關單位持續精進,亦能引導公眾關注兒少健康與安全之議題,共同為建構更完善之兒少保護網絡而努力。
第五十三條之一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重大事故傷害或死亡之情形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前項調查報告前,為蒐集、處理、利用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前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國內幼童遭遇重大事故,傷亡頻傳,然現行機制未能即時介入調查分析。僅於致死時,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死亡回溯分析,然回溯頻率未有明文,實務上多採年、季為期,恐時日過久,個案資訊不全,致成效難彰。又對於重大事故傷害之情事,則闕乏相應之調查程序。

三、參酌海外研究,保守估計,約有五分之一的幼童死亡實屬可防範之憾事。若細究死因,往昔研究皆證實,外因所致之傷害,其可預防性多逾六成。

四、綜上所述,查閱我國近五年幼童因事故傷害致死者,平均每年一百七十九人,占所有「非病死或非自然死」人數逾六成,其中約半數乃肇因於交通事故。為有效降低幼童死亡,釐清事故傷害成因,並研擬具體防制對策,爰參照重大兒虐個案之通報與調查程序,增訂本條文。

五、考量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之處置時程,第二項明定最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六、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此乃執行層面之規定。爰應於新增之第五項授權辦法中,明定各級案件完成調查報告之時限,以符實務所需,特此敘明。

七、針對第一項所稱之遭受重大事故傷害或死亡之情形,係指因重大事故傷害案件而受傷或死亡之兒童及少年。為明確界定「重大事故傷害」之範疇,並據以分級分類處理,爰新增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