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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廖先翔等17人 114/05/09 提案版本
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如因職務上之故意隱匿而導致兒童或少年有重傷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增訂如因職務上之故意隱匿而導致兒童或少年有重傷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