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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張嘉郡等17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統計,近年來我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自殺、自傷事件持續增加,校安通報人次顯著攀升。截至112年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通報總人次達15,196人,較108年的4,477人增加超過1萬人次。其中,國小學童通報人數由108年的353人次增至112年的1,583人次,甚至112年還出現8起幼兒園自殺、自傷通報。過去5年間,共有9名國小學童及2名幼兒園學童輕生。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現行規定僅限6歲以下兒童進行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然而,考量兒少自殺、自傷比例逐年攀升,自殺已成為僅次於交通事故之學生死亡的第二大原因,其應建立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機制,以深入探討與分析,採取適當措施防範未然。

三、基此,修正本條文第一項,以實現兒童及少年福祉的全方位保障與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