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王育敏等19人 114/01/10 提案版本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規劃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立法說明
配合第十三條修法內容,將執行「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政策之主管機關,提高層級為行政院,為明確衛生主管機關權責,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明定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規劃。
第九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執行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說明
一、為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應執行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事項,爰新增第五款。

二、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略以:「鑑於兒少的高死亡率,委員會建議政府考慮是否為所有兒少建立單一且健全的死因回溯分析機制」;又CRC對於兒童之定義為未滿十八歲者,因本法將未滿十八歲者區分為兒童及少年,為修正本法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之落差,故文字為「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

三、配合新增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依序遞移。
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行政院應召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規劃、推定及監督等相關事宜,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及改善事項。

前項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適用年齡、案件類型、資料蒐集與保密、範圍、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一、按日本政府於2023年在內閣府下成立「兒童家庭廳」,整合厚生勞動省、文部科學省、內閣府、警察廳等相關部會之業務,由兒童家庭廳進行業務綜整;其中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制度,係由兒童家庭廳保育局之安全對策課執掌,統籌各部會之相關資料,進行政策推動並檢討,值得我國參酌。

二、執行「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事項,尚須跨部會之合作,然現行實務執行係由衛生福利部主責,為避免相關部會、機關就其業管範圍發生消極配合、推諉情事或提供之資料不齊全,爰關於「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政策之業管,應提高層級改由行政院負責統籌規劃,由該院負責召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另須定期公布「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分析結果,並隨時就制度可能之缺失提出改善。

三、新增第二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訂子法應規範之事項,使「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機制更臻明確周延;另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共同訂定相關子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內政、法務等)共同研議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