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之規劃。
七、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九、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十、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前項第六款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之規劃,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討。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之規劃。
七、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九、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十、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前項第六款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之規劃,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討。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新增第六款,原第六款至第九款款次順延。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呈現諸多實務工作量能不足的問題,查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專業工作人力與受服務人數比已超過10年未有調整,允宜將相關專業人力合理配置納入整體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中做經常性的規劃、管理與監督。
三、第二項新增,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於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規劃進行檢討,俾使相關調查規劃頻率一致。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呈現諸多實務工作量能不足的問題,查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專業工作人力與受服務人數比已超過10年未有調整,允宜將相關專業人力合理配置納入整體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中做經常性的規劃、管理與監督。
三、第二項新增,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於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人力規劃進行檢討,俾使相關調查規劃頻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