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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林思銘等20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機構單位名稱。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包含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各種不同之方式,強迫、拐騙、買賣、質押或虐待兒童及少年之事件頻出不窮,不僅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造成永久之傷害。然現行法令之罰則仍嫌過輕,不足以嚇阻或降低相關事件之發生。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部分文字,提高相關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