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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蘇清泉等30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立法說明
針對凌虐兒童及少年之行為雖有相關罰則,然因現行罰則過輕未能有效遏止虐待之事件發生,又因虐待之行為不僅造成兒童及少年之傷害外,往往亦會對於兒童及少年未來的身心發展有嚴重之負面影響,相關處罰不宜過輕,爰提高相關罰則,以期遏阻類似情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