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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5月25日召開兒少自殺原因回溯調查機制公聽會。據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已依第一項規定每年進行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有部分成果。
二、據教育部書面報告,衛生福利部統計0至24歲自殺死亡率連續5年上升,各級學校通報學生自殺自傷人次呈逐年上升態勢。依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5至24歲為青少年自殺主要族群。
三、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47點第2款建議:「進行研究以解決兒少心理健康狀況的結構性問題」應儘速落實,則僅對6歲以下兒童分析,相較自殺主要年齡層顯有不足。
四、出席公聽會之專家學者、兒童代表、兒童權利團體代表均認同擴大第一項年齡範圍。本法第二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將第一項修正如左。
二、據教育部書面報告,衛生福利部統計0至24歲自殺死亡率連續5年上升,各級學校通報學生自殺自傷人次呈逐年上升態勢。依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5至24歲為青少年自殺主要族群。
三、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47點第2款建議:「進行研究以解決兒少心理健康狀況的結構性問題」應儘速落實,則僅對6歲以下兒童分析,相較自殺主要年齡層顯有不足。
四、出席公聽會之專家學者、兒童代表、兒童權利團體代表均認同擴大第一項年齡範圍。本法第二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將第一項修正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