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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一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操作、管理、維護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操作、管理、維護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基於各縣市托嬰中心縱配合衛福部訂定辦法設置監視器,若未對設備進行維護,仍難期待監視影像發揮實際功能,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維護」項目,以期設備能維持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