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高嘉瑜等31人 112/05/26 提案版本
第七十七條之一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將攝錄影音資料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雲端伺服器系統。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及雲端伺服器系統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攝錄設備及影音資料,僅交托嬰中心管理,除可能侵害托育人員之隱私權外,相關影音資料亦有被刪除或剪接之問題,也不能排除托嬰中心恣意拒絕查閱相關資料申請之可能。

二、部分地方政府推動之「公托監管雲」系統,雖將影音資料同步上傳至雲端備份異地保存,但受限於經費,尚難普及於私托。

三、為達兒虐案件事證保存之立法目的,故於條文明定監視器攝取之影音資料應直接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雲端伺服器,例如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公正第三方機構,不經由托嬰中心處理,影音資料之管理與保存亦可委由該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