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0/09/17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第一項第二款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與推廣事項,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安全教育。
前項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之辦理及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鑒於兒童成長階段的脆弱性,世界各國近年已陸續推動各項傷害防制策略,試圖降低兒童的事故傷害風險。

三、從國外推動各項安全防制策略的經驗顯示,安全教育的落實,將有助於降低兒童事故傷害的風險,並提升整體社會環境的安全。

四、綜上所述,鑑於我國兒童事故傷害頻繁,已造成國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巨大損失,但相關安全教育法規卻付之厥如,僅以「融入式課程」推動,缺乏充分完整的教學時數,容易在升學主義氛圍下受到忽視。

五、爰參照同法第三十四條推動勞動教育之作法,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安全教育辦理及督導辦法,配合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辦理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增加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知識,保障其人身安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每年應實施四小時以上交通安全課程。

前項交通安全課程之教材研訂、師資培訓、督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每年交通事故頻繁,造成影響之事故傷亡人數約40餘萬人,據估計社會成本超過新臺幣五千億元。

三、復查交通部道安資訊平台資料顯示,近十年(99-108)17歲以下因交通事故受傷者,平均每年約2萬5千餘人,其中又以15-17歲年齡層占約半數比例。若進一步將18歲納入統計,則平均每年兒少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數超過200人,受傷人數近5萬人。

四、綜上,若能有效降低因交通事故案件造成之傷亡,應為國內社會長期穩定發展之濫觴。從國外推動交通安全防制策略的經驗顯示,交通安全教育的落實,將有助於降低兒少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培養安全安心文化,並提升整體社會環境的安全。

五、然我國目前相關交通教育法規付之闕如,教育部僅規劃不具強制力之「融入式課程」的安全教育,相較先進國家自幼兒園階段起即積極推動各類交通安全教育之作法,明顯欠缺具體作為。

六、爰參酌環境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等先例,以法條明文規範相關教育理念與教學時數,落實於高級中等以下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新增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