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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林奕華等18人 109/09/25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供給含基因改造、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品及其加工品。
四、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五、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六、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七、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八、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十、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一、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二、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立法說明
一、配合學校衛生法及教育部要求學校營養午餐一律使用非基因改造及國產優良肉品。故新增第三款,明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提供含基因改造、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生鮮食品及其加工品。

二、其餘款項順序,配合修訂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