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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請領本條例所定禁伐補償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之一、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九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精神,本條例相關請求權之性質與一般財產權不同,不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故新增本條禁止禁伐補償金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以維護原住民族之基本權益。
二、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之一、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九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精神,本條例相關請求權之性質與一般財產權不同,不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故新增本條禁止禁伐補償金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以維護原住民族之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