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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6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第四條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一、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完成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者,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前條所定合法使用權人之資格與第一項審查申請補償之對象、程序、期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林政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一、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完成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者,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同一範圍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前條所定合法使用權人之資格與第一項審查申請補償之對象、程序、期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林政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四條第三項「同一地號土地」修正為「同一範圍土地」。

二、蓋同一地號土地內之不同空間範圍實容於進行不同型態之土地利用行為,因此同一地號土地內之不同空間範圍,有部分範圍之土地利用情形符合禁伐補償要件,另同時有部分範圍之土地利用情形符合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規定之要件者,乃實務上常見之情況。此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原民經字第1080049515號函所示「二、前開規定係指同一地點而非同一地號,倘同一地號部分申請造林獎勵,仍可就未申請造林獎勵部分申請禁伐補償。」可知,主管機關亦肯認應令土地使用人就同一地號土地內之不同空間範圍,依據實際土地利用情形,同時以部分範圍申請禁伐補償、另有部分範圍申請其他中央機關發給之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惟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修正,為使法條用語更為明確,遂將同法第四條第三項限制土地使用人不得同時申請禁伐補償或其他中央機關發給之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例如造林獎勵)之要件「同一地點」修正為「同一地號土地」,導致諸多土地使用人因此無法依實際土地利用情形申請符合之獎勵金、補償或補助,除引發眾多民怨,此般實施結果亦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欲實現受限者補償原則之立法意旨相悖。

四、鑑此,爰將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同一地號土地」修正為「同一範圍土地」,俾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之申請要件規定更加符合實際土地利用行為與空間概念之關係,並積極實現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