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6/05/26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6/05/01 內政委員會
張麗善等16人 105/10/21 提案版本
劉建國等20人 106/02/1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
(修正通過)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新增。

二、有鑑於《社會救助法》雖已規範保障低收入戶生活上的扶助與救濟,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對於低收入戶之殯葬項目補助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部分酌收」等不同規定,為使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讓其生命最後終點站得以圓滿,以落實照顧弱勢、尊重生命之精神,爰增訂列冊之低收入戶檢具證明文件使用全國公有基礎殯葬設施可免收相關費用,免收費用之設施項目於條文中明列。爰增訂本條文。
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各款低收入戶,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由民間經營及代理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殯葬設施。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新增。

二、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三、低收入戶為經濟弱勢者,每月生活扶助金僅達生活標準,若戶內人口亡故,其喪葬費用亦是項嚴重負擔;另各地方政府依其自治條例規定補助標準不一,對低收入戶者產生地域不公現象,故為齊一標準和落實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新增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