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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近年物價高漲通膨嚴重,全國各地許多中低收入戶生活更為困難,亟待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的各項社會福利照護,依據衛生福利部至民國112年底為止,全國低收入戶有144,668戶277,364人,然全國還有中低收入戶107,664戶286,717人,未能納入政府照顧的範圍內。。
二、為完善政府照護社會福利之責,將全國28萬中低收入戶比照低收入戶,將其納入免收相關費用之範圍,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二、為完善政府照護社會福利之責,將全國28萬中低收入戶比照低收入戶,將其納入免收相關費用之範圍,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近年全國各地許多中低收入戶生活更為困難,亟待政府的各項社會福利照護,依據衛生福利部至民國112年底為止,全國還有中低收入戶107,664戶286,717人,未能納入政府照顧弱勢之殯葬費用的範圍內。
二、政府照顧弱勢之責任應求全國標準齊一,中低收入戶倘生活困難相關費用將造成其沉重負擔,原提案比照低收入戶,將其納入免收相關費用之範圍,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二、政府照顧弱勢之責任應求全國標準齊一,中低收入戶倘生活困難相關費用將造成其沉重負擔,原提案比照低收入戶,將其納入免收相關費用之範圍,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家庭生活困頓、陷入緊急危難者,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法於2017年5月26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全台約31萬低收入戶民眾,不必憂心身後事的辦理,但仍有約33萬之中低收入戶民眾,仍然未納入本法保障中,考量中低收入戶仍是屬經濟弱勢,應予以免收相關費用之協助。
二、一般家庭若家中經濟支柱若突發事故或家逢巨變、遭遇巨大災害時,此時在相關後事之處理方面,對整個原本正常的家庭,都會是相當艱難的工作,對此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對於家庭生活困頓或陷入緊急危難者,進行認定及協助。
二、一般家庭若家中經濟支柱若突發事故或家逢巨變、遭遇巨大災害時,此時在相關後事之處理方面,對整個原本正常的家庭,都會是相當艱難的工作,對此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對於家庭生活困頓或陷入緊急危難者,進行認定及協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公立殯葬設施與公共服務,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與規費;中低收入戶則減半。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殯葬設施中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餘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殯葬設施中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餘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說明
一、殯葬的相關費用不只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費用,尚有大體接運、洗身化粧、著裝入殮、冷凍寄存、拜飯間……等公共服務費用,雖自107年5月1日施行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之一條以來,讓低收入戶免費使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然實際上大部分縣市政府對於這兩項規費早已不收取,但其他公共服務費用的收取對於中低收入戶來說仍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二、又彰化縣沒有火化場設施,南投縣僅有私人火化場,也無公立火化場,這兩縣市的低收入戶不僅感受不到第二十一條之一立法的善意用心,實務上,因為各縣市對外縣市籍民眾使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不論是低收入戶與否,都要加收1倍至3倍的使用管理規費,讓弱勢族群負擔沉重。
三、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處裡跨縣市之喪葬費用皆不一致,非本籍為本籍的數倍,為協助弱勢族群尊嚴善終,不因貧富差距讓往生者有不同待遇,使其生命終點站得以圓滿,爰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列冊各列、各款之低收入戶,皆可跨縣市免費使用全國任何公有之相關殯葬設施,並免收相關公共服務規費;同時中低收入戶族群亦應減半費用,以達扶助的目的。
二、又彰化縣沒有火化場設施,南投縣僅有私人火化場,也無公立火化場,這兩縣市的低收入戶不僅感受不到第二十一條之一立法的善意用心,實務上,因為各縣市對外縣市籍民眾使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不論是低收入戶與否,都要加收1倍至3倍的使用管理規費,讓弱勢族群負擔沉重。
三、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處裡跨縣市之喪葬費用皆不一致,非本籍為本籍的數倍,為協助弱勢族群尊嚴善終,不因貧富差距讓往生者有不同待遇,使其生命終點站得以圓滿,爰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列冊各列、各款之低收入戶,皆可跨縣市免費使用全國任何公有之相關殯葬設施,並免收相關公共服務規費;同時中低收入戶族群亦應減半費用,以達扶助的目的。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家庭生活困頓、陷入緊急危難者,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目前低收入戶(截至112年第4季約27.7萬人)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如火葬場、靈骨塔等,均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讓低收入戶可不必擔心身後事,而截至112年第4季,全國約有28萬6千位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未納入本法,政府照顧弱勢之政策恐為德不卒。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一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故對於扶助與救濟的對象,應將中低收入戶、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一併納入。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一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故對於扶助與救濟的對象,應將中低收入戶、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一併納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家庭生活困頓、陷入緊急危難者,使用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與公共服務,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與規費: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餘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餘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說明
一、考量部分縣市無完整之公立殯葬設施(如火化場),民眾必須使用外縣市之殯葬設施,爰修正條文文字,以利弱勢家庭可跨縣市免費使用全國任何公有相關殯葬設施,免收相關費用。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至民國112年底統計,全國低收入戶約14萬4千戶,可依現行條例免收公立殯葬設施之管理費用,惟仍有超過10萬戶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及1萬7千戶特殊境遇家庭及有緊急危難者,未能在臨終後獲得政府協助,爰此修正第一項,擴大適用對象之範圍,善盡政府救助責任。
三、針對免收費用項目,除了管理相關費用外,考量大部分縣市政府已不收取規費,爰併同修正。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至民國112年底統計,全國低收入戶約14萬4千戶,可依現行條例免收公立殯葬設施之管理費用,惟仍有超過10萬戶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及1萬7千戶特殊境遇家庭及有緊急危難者,未能在臨終後獲得政府協助,爰此修正第一項,擴大適用對象之範圍,善盡政府救助責任。
三、針對免收費用項目,除了管理相關費用外,考量大部分縣市政府已不收取規費,爰併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