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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其他名稱
:警察職務執行條例
提案人:
張宏陸
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許智傑
洪申翰
鍾佳濱
郭國文
陳素月
羅美玲
王美惠
湯蕙禎
賴惠員
余天
林楚茵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吳思瑤、林宜瑾等16人,有鑑於警察職務之執行影響人民之權益甚鉅,因此須受合理必要之限制,惟許多執法過程亦有許多爭議,為減少警察與人民之間的不信任感,爰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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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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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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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等16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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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明確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立法說明
一、係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因此警察執行職務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
二、警察執法有告知事由之義務,惟告知為主觀意識,應以確實理由告知,方能行使其職權。
設定比較對象: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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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等16人|110/05/31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