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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1人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其他名稱
:警察職務執行條例
提案單位: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1人
提案日期: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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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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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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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100/03/23 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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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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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100/03/23 內政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