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1/04/15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1/04/12 內政委員會
湯蕙禎等16人 109/05/15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何志偉等17人 109/12/25 提案版本
陳瑩等20人 110/04/16 提案版本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1人 110/05/07 提案版本
羅致政等19人 110/11/12 提案版本
林為洲等19人 110/11/26 提案版本
馬文君等17人 110/12/03 提案版本
周春米等20人 110/12/10 提案版本
傅崐萁等16人 111/02/25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立法說明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增訂第三項。

二、因時代進步,議員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日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具彈性,並兼顧基本人力需求,爰修正第一項,取消現行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之規定,明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以符議員問政之需。

三、第二項增定議員聘用部分工時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另為利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

四、第二項後段移至第三項,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並明確規範相關保險與退休金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以保障其勞工權益。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修正通過)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修正通過。二、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修正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三、刪除現行第二項。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及春節慰問金,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依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第5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係有編列春節慰問金,然村里長平日協助政府做政令宣導,並協助處理地方事務,村(里)長工作繁雜且龐大,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其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村(里)長團體保險,且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範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刪除第五項。

二、村(里)長辦理公務及協助推行政府政令,為體恤其辛勞,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之給付。

三、為提供村(里)長執行公務時更高之保障,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村(里)長團體保險,其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俾利村(里)長因公致傷亡時,其本人或家屬仍可獲得相當之生活經濟保障。其相關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一萬六千元或每兩年三萬兩千元。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以不增加地方財政負擔為前提,將條文從現行村里長健康檢查費用每人每年一萬六千元調整為每年一萬六千元或每兩年三萬二千元,讓村里長有更多選擇規劃其健康管理方案。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為民服務費及春節慰勞金,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村(里)長工作性質與地方民意代表相同,第一線服務民眾、第一線為民眾解決問題,各項政府政策之推動,皆仰賴第一線村(里)長,此次台灣防疫期間,更彰顯村(里)長之重要性,以及村(里)長工作繁重。

二、修正第二項,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發放為民服務費及春節慰勞金。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原住民族地區及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應酌予增加,上限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第一項所稱原住民族地區之認定,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所稱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下編組村(里),其村(里)長係屬民選之公職人員,依法並未區分是否處於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一律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事務補助費,實不公平。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明訂在原住民族或偏遠地區服務之村(里)之事務補助費應酌予增加,上限為每村(里)每月五萬元。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新增第六項,明訂原住民族區之認定依現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所謂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之認定標準授權內政部定之。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村、里長轄下常有上百戶至數千戶不等,其工作性質繁重,包含民政、衛政、警政、社政等各類工作,並兼有反映地方需求、協助政令宣導、舉辦里民活動。此次疫情期間,更是防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提供防疫宣導和關懷居家隔離者等協助,工作內容無所不包。

二、村、里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無給職,僅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2000年制定後,二十一年皆未調整過,而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現今事實上每月四萬五千元事務費入不敷出。

三、回顧二十一年來,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至2016年的100再至2021年9月的105.09,成長24.5%;總體經濟相關指數也逐年上升,人均GDP從2000年的14,980美元成長至2021年的28,371美元,人均成長率近90%,物價上升、經濟成長,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際上仍停留在二十一年前的水準。

四、二十年來台灣社會環境與生活型態都發生很大的變化,民眾對里長的服務要求也更為增加,里政工作的內容更加繁重,舉凡弱勢關懷、老人照護、共餐服務、社區治安等,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一環。此外,環保志工、巡守隊等勤務工作的推動,舉凡各種慰勞獎勵等也增加不少里長事務費的支出。

五、綜觀上述因素及我國近來良好的財政表現,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調整事務補助費至五萬元。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其後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為村(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現行規定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用以支應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費用。

二、村(里)長除參與地方建設推動、弱勢族群通報訪視、緊急災害協助救助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務外,也須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策及民情反映等,工作繁重,尤以在疫情期間負責追蹤關懷居家檢疫民眾及推動防疫工作的成果更是功不可沒。

三、然本法制定實行以來至今已超過二十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卻未因應物價調漲而有所調整,以致每月領取之補助費不足以支應因公支出費用,經常得自掏腰包,顯失允當。

四、爰此,提案調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為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並參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立法例,建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金額之調整機制,增列每二年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村里制度乃我國傳統的自治制度,探其根源,早期周朝的井田制度,而後秦朝、漢朝一直到明鄭、清朝都有鄉里的制度,直到台灣光復後,依據民國34年發布之《台灣省各縣市組織暫行規程》,將日據時期的保甲廢除,改為村里鄰,並成立村里辦公處,至民國39年依據台灣省政府重新頒布「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自此里長始改為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二、村、里長平時從辦理里民服務、反映民意、政令宣導、守望相助、環境衛生等無所不包,以至近期協助疫情防疫工作,村里政務服務繁瑣,足見里長服務選民係以基層為起點而擴展延伸,是地方居民最貼近最親密的公僕,扮演民眾與鄉鎮市區公所之中介橋梁與兼具上對下及下對上之重要功能。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又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民國89年制定後,逾21年未調整事務補助費,若依物價指數逐年波動漲幅,村、里長因公支出早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

四、爰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將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調整為五萬元。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自2000年起,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1,持續上升至2021年10月的105.04,物價之時空背景已有不同。

三、另參考1997年我國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2021年10月15日公布,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二十一年來未有相應之調整,致使村、里政事務推行窒礙。

四、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用調整為新台幣五萬元。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內政部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五年應予檢討。
第一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考量村里長待遇已近20年未調整,且經查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我國CPI(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1.74%,為近9年新高,並預測111年將有0.89%年增率,而CPI截至110年7月相較105年增加4.34%,預料明年CPI將突破5%。

二、另查近10年我國人均GDP持續成長,從21,295美元漲至28,371美元,漲幅至109年止達33.2%;勞工基本工資也從101年18,780元漲至110年24,000,漲幅達27.8%;民國100年至109年稅收亦超徵3,587億元,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達5.88%,創11年新高,相關經濟成果應與全民同享。

三、有鑑於村里長工作繁瑣,時常協助政府政令宣導、推行各項政策,於疫情期間又站在第一線協助政府推動防疫工作,每個月雖有4萬5千元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但皆是拿來補助弱勢、紅白帖、村(里)辦公室的支出等,而相關待遇卻已近21年未調整,對於村里長的辛勞,實有必要透過待遇的調整,齊一保障其權益。又考量行政院研議調整111年軍公教待遇,村里長待遇亦應同步納入調整。爰修正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高至5萬元。

四、增訂第二項。依據「地方制度法」所規定村(里)長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也是刑法定義最廣義的公務員,而大法官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條文,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調整。爰參酌上述大法官解釋,有關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亦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內政部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五年應予檢討。

五、修正第四項。衡量村里長之辛勞,並需要與時俱進服務鄉親,借鏡其他地方村里建設服務的經驗,增進服務效能,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待遇,增列村里長之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給付。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立法說明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三項之春節慰問金,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助百分之五十。
立法說明
考量地方財政負擔,明訂本法第七條四項,有關村(里)長之春節慰問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支應。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四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後段。

二、考量地方財政短絀,明定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有關村(里)長團體保險之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二項之調整比率差額及第七條第四項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支應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考量地方政府財政有限,明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每次調整增加之事務補助費,以及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以支應。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通過)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Ο年Ο月Ο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修正通過。二、依體例將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修正日改為公布日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並於句末增訂本次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明定村(里)長、春節慰問金、為民服務費及投保團體保險之施行日期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