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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有關各議員就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程序,由議會另定之。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有關各議員就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程序,由議會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有關議員助理補助費用總額規定部分移列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之職權,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定有明文,為補助議員聘僱助理協助服務及議會相關工作,爰定明各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以聘用相關助理人員,且為彰顯相關費用屬補助性質,刪除公費二字。
(二)因應議員服務項目日漸多樣化,助理工作內容亦逐漸加重,事務眾多龐雜,且為延攬更多青年專業人才投入服務,提升問政品質,爰將助理補助費總額每月上限,於直轄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十六萬元,並刪除但書規定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之上限規定。
(三)另參酌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使助理補助費總額得比照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幅調整,並為明確調整後助理補助費總額及施行日期俾利議會遵循,增訂後段之通案調整機制並授權內政部於每次調整時公告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
二、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為使議員用人彈性並維持議員基本問政品質,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上限規定及酌增直轄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六人、縣(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二人。
三、為使第二項後段有關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更加明確,爰移列至第三項,並擴大範圍,包括助理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第一項助理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編列預算補助支應之,倘議員支出金額超過補助額度,不足部分仍應由議員自行負擔。而春節慰勞金部分,則以現行規定及依各議會發放春節慰勞金實務,於第三項後段定明酌給助理春節慰勞金之計算方式。
四、有關第一項與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相關程序,由各議會依實際情狀自行訂定之。
(一)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之職權,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定有明文,為補助議員聘僱助理協助服務及議會相關工作,爰定明各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以聘用相關助理人員,且為彰顯相關費用屬補助性質,刪除公費二字。
(二)因應議員服務項目日漸多樣化,助理工作內容亦逐漸加重,事務眾多龐雜,且為延攬更多青年專業人才投入服務,提升問政品質,爰將助理補助費總額每月上限,於直轄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十六萬元,並刪除但書規定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之上限規定。
(三)另參酌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使助理補助費總額得比照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幅調整,並為明確調整後助理補助費總額及施行日期俾利議會遵循,增訂後段之通案調整機制並授權內政部於每次調整時公告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
二、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為使議員用人彈性並維持議員基本問政品質,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上限規定及酌增直轄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六人、縣(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二人。
三、為使第二項後段有關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更加明確,爰移列至第三項,並擴大範圍,包括助理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第一項助理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編列預算補助支應之,倘議員支出金額超過補助額度,不足部分仍應由議員自行負擔。而春節慰勞金部分,則以現行規定及依各議會發放春節慰勞金實務,於第三項後段定明酌給助理春節慰勞金之計算方式。
四、有關第一項與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相關程序,由各議會依實際情狀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