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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張智倫等16人 113/05/17 提案版本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春節慰問金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與春節慰問金應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第一項村里長「春節慰問金」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現行直轄市、縣市首長、地方民意代表等均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年終工作獎金或春節慰勞金。而村(里)長事務繁重,且每逢民俗節日又需服務弱勢,全年無休,目前依法無薪資,僅每月有事務補助費,而到年終卻無年終獎金之相關慰勞經費,慰問村(里)長之辛勞。為體恤村(里)長之辛勞付出,爰提案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

二、增列第二項;

鑒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自民國89年本條例立法以來,即維持4萬5,000元之金額,22年未曾調整過,直至111年5月才透過修法調整為5萬元,然究其因,則在於其金額明訂於法條中,每次欲調整金額需透過修法才能夠做調整,無法隨物價變動,即時反應調整,惟若每次調整數額均需透過修法,曠日廢時,爰參考老農津貼與公務員退休金調整數額之方法,明訂事務補助費、春節慰問金每4年調整一次,且調整時須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之變動調整之。

三、增列第三項;

參考退休公務員依規定領取之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金免稅之規定,村里長「春節慰問金」亦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應免納所得稅;爰增列第三項,明訂政府所給之村(里)長春節慰問金,可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