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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四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等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四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等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為因應當前政治服務工作型態多元,爰修正第一項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限制,僅規定人數下限,提供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之彈性。
二、經查本條例自立法以來,迄今未調整過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致使議員受限於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無法提供資深、專業之公費助理薪資成長空間。爰此,修正本條第二項前段條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之上限。
三、修正本條第二項後段條文,為因應政治服務工作型態之改變,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惟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之規定。
四、增列本條第三項,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應建立監督機制,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按月報請議會備查。
五、原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至第四項,並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係包含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
二、經查本條例自立法以來,迄今未調整過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致使議員受限於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無法提供資深、專業之公費助理薪資成長空間。爰此,修正本條第二項前段條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之上限。
三、修正本條第二項後段條文,為因應政治服務工作型態之改變,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惟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之規定。
四、增列本條第三項,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應建立監督機制,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按月報請議會備查。
五、原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至第四項,並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係包含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應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現行民意代表等均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年終工作獎金或春節慰勞金。然村里長事務繁重,僅有事務補助費,且每逢民俗節日又需服務弱勢,未有相關獎金。為體恤村里長之付出,爰修正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
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所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所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四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