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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競程等17人 111/04/15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考量議員問政、服務型態多元,對於公費助理之需求亦應更具彈性,爰放寬聘用公費助理人數限制。

二、考量物價變動及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費用總額較直轄市議員相比偏低,故適度調整之。

三、原第二項後段改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