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四分之一。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等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四分之一。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等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肇因時代進步,議員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日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具彈性,並兼顧實際服務選民之人力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之聘用公費助理人數要求,僅明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以利議員問政之人力需要。
二、第二項增定議員聘用部分工時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另為利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
三、第二項後段,移列新增為第三項。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並明確規範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等相關費用應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
二、第二項增定議員聘用部分工時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另為利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
三、第二項後段,移列新增為第三項。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並明確規範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等相關費用應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但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春節慰問金、出國考察費及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第一項事務補助費,應比照行政院核定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比率予以調整。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春節慰問金、出國考察費及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第一項事務補助費,應比照行政院核定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比率予以調整。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村里長工作繁瑣,時常協助政府政令宣導、推行各項政策,於疫情期間又站在第一線協助政府推動防疫工作,每個月雖有4萬5千元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但皆是拿來補助弱勢、紅白帖、村(里)辦公室的支出等,而相關待遇卻已近21年未調整,對於村里長的辛勞,實有必要透過待遇的調整,齊一保障其權益。又考量行政院研議調整111年軍公教待遇,村里長待遇亦應同步納入調整。爰修正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而經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包括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55個鄉(鎮、市),肇因其行政區幅員遼闊、受限其地勢及交通建設相較落後,以致鄰里服務較為艱辛,亦酌增其事務補助費。
二、村(里)長辦理公務及協助推行政府政令,為體恤其辛勞,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於本條文第三項修正增列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
三、村(里)長長年服務鄉梓,遭遇意外事故之情事所在多有,爰應提高其保險保障金額至最高新臺幣壹千萬元,俾利村(里)長因公致傷亡時,其本人及家屬仍可獲得一定程度之理賠保障,以維繫其等往後之經濟需要。
四、為健全全國村(里)長之權益並提升其服務量能,其事務補助費應隨同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二、村(里)長辦理公務及協助推行政府政令,為體恤其辛勞,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於本條文第三項修正增列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
三、村(里)長長年服務鄉梓,遭遇意外事故之情事所在多有,爰應提高其保險保障金額至最高新臺幣壹千萬元,俾利村(里)長因公致傷亡時,其本人及家屬仍可獲得一定程度之理賠保障,以維繫其等往後之經濟需要。
四、為健全全國村(里)長之權益並提升其服務量能,其事務補助費應隨同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之調整比率差額及其第三項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之年度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之調整比率差額及其第三項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之年度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考量地方政府財政短絀,明定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之調整比率差額及其第三項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之年度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考量地方政府財政短絀,明定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之調整比率差額及其第三項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之年度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