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得聘用公費助理,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因時代變化,各地方民意代表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亦隨之改變,現行規定人數限制實無必要,應給予彈性,故刪除第一項人數限制。
二、公費助理之薪資應視其工作內容及能力訂定,設定公費助理薪資上限,恐不利於招攬人才,故刪除前段但書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八萬元之上限。
三、為使法條通順易讀,將原本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二、公費助理之薪資應視其工作內容及能力訂定,設定公費助理薪資上限,恐不利於招攬人才,故刪除前段但書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八萬元之上限。
三、為使法條通順易讀,將原本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列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