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及春節慰勞金。
前項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春節慰勞金為一個半月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第三項及第四項春節慰勞金自修正公布日起施行。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及春節慰勞金。
前項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春節慰勞金為一個半月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第三項及第四項春節慰勞金自修正公布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一、村(里)長除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對於平時民眾的需求與困難都能隨時掌握先機,即時反映,有助於第一時間解決問題。
二、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同為民選公職人員,其為民服務工作並不亞於民意代表,惟僅民意代表得編列春節慰勞金,為求一致,實有編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之必要,以激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爰提第七條修正草案, 在原第三項中增列之。
三、為明確各項費用之給付標準,另將原第三項後半段修列成第四項。
四、原第四項移為第五項。並明定修正公布日起施行之。
二、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同為民選公職人員,其為民服務工作並不亞於民意代表,惟僅民意代表得編列春節慰勞金,為求一致,實有編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之必要,以激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爰提第七條修正草案, 在原第三項中增列之。
三、為明確各項費用之給付標準,另將原第三項後半段修列成第四項。
四、原第四項移為第五項。並明定修正公布日起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