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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一
除秘密會議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大會會議、施政報告、質詢、聽取報告議程及分組審查,應製作全程影音紀錄,並以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直播。
前項會議之議程預告、會議紀錄、議事錄以及影音紀錄,應採網路公開。
前項會議之議程預告、會議紀錄、議事錄以及影音紀錄,應採網路公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民主價值,方便民眾獲得政府資訊,參與公共政策之討論,以要求相關機關負責,現行立法院組織法已於2016年修正,於第五條規定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三、為將此精神推行至地方,爰此,新增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明定除秘密會議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大會會議、施政報告、質詢、聽取報告議程及分組審查,應製作全程影音紀錄,並以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直播。並明定其議程預告、會議紀錄、議事錄以及影音紀錄,應採網路公開。
二、為落實民主價值,方便民眾獲得政府資訊,參與公共政策之討論,以要求相關機關負責,現行立法院組織法已於2016年修正,於第五條規定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三、為將此精神推行至地方,爰此,新增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明定除秘密會議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大會會議、施政報告、質詢、聽取報告議程及分組審查,應製作全程影音紀錄,並以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直播。並明定其議程預告、會議紀錄、議事錄以及影音紀錄,應採網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