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七、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具前項第七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一、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七、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具前項第七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二、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四、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六、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具前項第六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一、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二、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四、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六、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具前項第六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前行政院官員涉接受性招待且協助酒店業者關說,監察院彈劾卻未通過,並以壓倒性多數否決,引起社會輿論譁然。顯見監察院委員因其相關政治背景,致使監察院做出與社會意見對立之結果。
二、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故「獨立行使職權」為其長期迴避外界質疑之說詞,然「獨立行使職權」之前提為「超然」,「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富有政治經驗」者,於政黨政治下,多為具有濃厚政黨色彩之人士,難以扮演其超然角色。爰提案刪除原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原第六款之「富有政治經驗」,以強化監察院超然獨立之職能。
二、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故「獨立行使職權」為其長期迴避外界質疑之說詞,然「獨立行使職權」之前提為「超然」,「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富有政治經驗」者,於政黨政治下,多為具有濃厚政黨色彩之人士,難以扮演其超然角色。爰提案刪除原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原第六款之「富有政治經驗」,以強化監察院超然獨立之職能。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二、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四、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據前項第五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一、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二、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四、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據前項第五款資格之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第一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立法說明
一、監察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應超脫黨派,不具政黨政治色彩,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或直轄市議員之部分,以及第五款富有政治經驗等,認為有違監察人員應具備之精神,故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
二、配合條文更改,將第二項所指之第七款改為第五款。
二、配合條文更改,將第二項所指之第七款改為第五款。
第三條之二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為監察委員。
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為監察委員。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能使監察委員超脫黨派之目的,故新增此消極資格之限制。
二、為求能使監察委員超脫黨派之目的,故新增此消極資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