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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許忠信等20人 101/05/18 提案版本
第八條
監察院視事實之需要,得將全國分區設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此項巡察工作分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兩部分,中央機關由各委員會辦理,巡察對象為與其業務有關之中央機關。地方機關按省(市)、縣(市)行政區劃分巡察責任區,分為十二組辦理。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政府遷台後,巡迴監察採分組設置方式,未再設置行署。故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