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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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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前項人員不包含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其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從其原法令。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前項人員不包含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其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從其原法令。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四項。
二、84年前已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屬於恩給制,其退休俸之給與,概與退撫基金無關,自始既未繳入,亦未從其中支出,退撫基金之不足,自不應苛扣其退休金補足。
三、84年前已退休人員當前年齡已達八十以上,該項人員數量極少,且以國人平均壽命計算,苛扣其退休金對國家挹注不大,然對該項人員面臨龐大醫療費用有顯著影響,是故應排除適用本條例。
二、84年前已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屬於恩給制,其退休俸之給與,概與退撫基金無關,自始既未繳入,亦未從其中支出,退撫基金之不足,自不應苛扣其退休金補足。
三、84年前已退休人員當前年齡已達八十以上,該項人員數量極少,且以國人平均壽命計算,苛扣其退休金對國家挹注不大,然對該項人員面臨龐大醫療費用有顯著影響,是故應排除適用本條例。
第九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考試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考試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考試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其不足部分,除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外,中央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挹注,其預算金額不得低於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之二倍。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考試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其不足部分,除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外,中央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挹注,其預算金額不得低於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之二倍。
立法說明
退撫基金其來源有三:
其一為軍公教自提35%;其二為政府負擔雇主責任65%;其三為投資績效所得。退撫新制立法時,明定政府可以調整提撥率,歷年因投資績效不彰,弊案重生,政府未能適時「調整提撥率」,是以退撫基金不足時,按照軍公教自提35%及政府負擔雇主責任65%比例,中央政府應以負擔超過受雇人員2倍以上的責任,將法定責任相對應經費編入法定預算。
其一為軍公教自提35%;其二為政府負擔雇主責任65%;其三為投資績效所得。退撫新制立法時,明定政府可以調整提撥率,歷年因投資績效不彰,弊案重生,政府未能適時「調整提撥率」,是以退撫基金不足時,按照軍公教自提35%及政府負擔雇主責任65%比例,中央政府應以負擔超過受雇人員2倍以上的責任,將法定責任相對應經費編入法定預算。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五項,增訂第六項。
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其老年生活之義務。然近年物價持續高漲,對退休高齡者影響甚鉅,為符公平,爰修正第五項,刪除原條文「不再」二字,將年金重新隨同在職薪俸調整。
三、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2.5%、最低30%,為維繫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基本生活。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
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其老年生活之義務。然近年物價持續高漲,對退休高齡者影響甚鉅,為符公平,爰修正第五項,刪除原條文「不再」二字,將年金重新隨同在職薪俸調整。
三、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2.5%、最低30%,為維繫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基本生活。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五項,增訂本條第六項。
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教職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本條原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教職員之生活,且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者影響甚鉅,爰修正第五項。
三、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教職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
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教職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本條原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教職員之生活,且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者影響甚鉅,爰修正第五項。
三、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教職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屢屢超過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認定的2%通膨警戒線,市場上物價飛漲,對高齡者生活影響甚鉅,恐使支領定期退撫給付金額之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生活困難。
二、第三十七條附表三所定替代率逐年遞減方式,並與現職教職員之調整機制脫鉤,實讓退休教職員難以因應生活支出,國家也未善盡照顧之義務。爰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五項,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並增訂第六項,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二、第三十七條附表三所定替代率逐年遞減方式,並與現職教職員之調整機制脫鉤,實讓退休教職員難以因應生活支出,國家也未善盡照顧之義務。爰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五項,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並增訂第六項,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第五項,並增訂第六項。
二、國家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公務人員退休後能安享晚年,善盡國家照顧公務人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本條文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共務人員之生活,為求落實照顧老年責任及基於職業平等原則,應比照勞保第六十五條之四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三、本條例施行自107年起,致使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遭刪減已達平均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衝擊生活甚劇,且若續行本條各項規定,前後逐年減少共十年,其達最低替代率竟僅堪保障最低生活,然年齡越高,其醫療及安養支出更鉅,若續行本條逐年減少,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利,爰增訂本條第六項,規定本條文附表三 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二、國家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公務人員退休後能安享晚年,善盡國家照顧公務人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本條文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共務人員之生活,為求落實照顧老年責任及基於職業平等原則,應比照勞保第六十五條之四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三、本條例施行自107年起,致使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遭刪減已達平均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衝擊生活甚劇,且若續行本條各項規定,前後逐年減少共十年,其達最低替代率竟僅堪保障最低生活,然年齡越高,其醫療及安養支出更鉅,若續行本條逐年減少,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利,爰增訂本條第六項,規定本條文附表三 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第六項。
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教職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對高齡族群影響擴大。本條第二項所列附表三,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其所得替代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開始,每年下降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至民國一百十八年。為減緩物價攀升對高齡族群的衝擊,本次修正增訂本條第六項,明定附表三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不適用之。
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教職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對高齡族群影響擴大。本條第二項所列附表三,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其所得替代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開始,每年下降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至民國一百十八年。為減緩物價攀升對高齡族群的衝擊,本次修正增訂本條第六項,明定附表三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不適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鑒於我國本法規定,教職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將逐年下調至118年,然我國近年來物價通膨嚴重,近3年來CPI(消費者物價指數)均超過2%以上,若持續下調退休所得替代率,將影響教職員之退休後生活,且照顧退休教職員為政府責任,政府不應以財政穩健為藉口,而犧牲教職員退休生活,且近年來政府連年超徵,110年超徵4034億元、111年超徵4,950億元、112年超徵3,617億元,甚至113年預計超徵5,283億元,政府應負起撥補責任。爰增訂第六項,規定本條文附表三,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自113年1月1日後,不再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五項,增訂本條第六項。
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教職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本條原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教職員之生活,且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者影響甚鉅,爰修正第五項。
三、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教職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
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教職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本條原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教職員之生活,且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者影響甚鉅,爰修正第五項。
三、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教職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 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 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第五項,並增訂第六項。
二、國家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公務人員退休後能安享晚年,善盡國家照顧公務人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本條文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共務人員之生活,為求落實照顧老年責任及基於職業平等原則,應比照勞保第六十五條之四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三、本條例施行自107年起,致使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遭刪減已達平均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衝擊生活甚劇,且若續行本條各項規定,前後逐年減少共十年,其達最低替代率竟僅堪保障最低生活,然年齡越高,其醫療及安養支出更鉅,若續行本條逐年減少,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利,爰增訂本條第六項,規定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二、國家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公務人員退休後能安享晚年,善盡國家照顧公務人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本條文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共務人員之生活,為求落實照顧老年責任及基於職業平等原則,應比照勞保第六十五條之四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三、本條例施行自107年起,致使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遭刪減已達平均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衝擊生活甚劇,且若續行本條各項規定,前後逐年減少共十年,其達最低替代率竟僅堪保障最低生活,然年齡越高,其醫療及安養支出更鉅,若續行本條逐年減少,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利,爰增訂本條第六項,規定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由於現職軍公教人員將於民國113年調薪百分之四,然此一調整並不包括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依本條規定係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應予調整。惟上開退休教職員退休金及遺族撫卹、遺屬年金之調整需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始得予以調整,似不足使退休教職員退休金及遺族撫卹、遺屬年金可反映物價變動,而不足達成照料退休教職員或其遺屬、遺族之目的。為此爰以調降門檻,修訂為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即應予以調整。
二、鑒於近年物價指數上升速度較以往快速,每四年定期檢討似緩不濟急,而未能及時反映退休教職員退休金及遺族撫卹、遺屬年金給付需求,爰將原定四年之定期檢討之年限縮短為二年,以保障領受人權益。
二、鑒於近年物價指數上升速度較以往快速,每四年定期檢討似緩不濟急,而未能及時反映退休教職員退休金及遺族撫卹、遺屬年金給付需求,爰將原定四年之定期檢討之年限縮短為二年,以保障領受人權益。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不予調整。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本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來,退金給付調整比率,遠不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內容,為加強保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人員,不致因行政院等機關被動處理調整事宜,致影響退休人員生活所需,茲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修正之,也方能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中所述意旨:「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另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四、為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益,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體例,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刪除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文字或」、「應經立法院同意」之文字。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另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四、為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益,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體例,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刪除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文字或」、「應經立法院同意」之文字。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鑑於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屢屢超過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認定的2%通膨警戒線,市場上物價飛漲,對高齡者生活影響甚鉅,恐使支領定期退撫給付金額之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生活困難。
二、為照顧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第六十七條原定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依據主計總處等單位對通膨警戒線之認定,爰修正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並修正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
二、為照顧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第六十七條原定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依據主計總處等單位對通膨警戒線之認定,爰修正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並修正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制定公式定之;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物價膨脹嚴重,基本工資調漲4.05%,現職軍公教調薪4%、國民年金調整7.34%,整體物價波動對國人之影響極大。
二、行政院於總統大選前九天宣布,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俸在2024年度總預算已匡列44億元,選後卻遲遲沒有消息。經洽詢後,仍舊在公務會議過程中延宕,顯對退休軍公教不公。
三、爰此,提請修訂《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草案,修訂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制定公式定之;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
二、行政院於總統大選前九天宣布,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俸在2024年度總預算已匡列44億元,選後卻遲遲沒有消息。經洽詢後,仍舊在公務會議過程中延宕,顯對退休軍公教不公。
三、爰此,提請修訂《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草案,修訂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制定公式定之;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
(刪除)
立法說明
調整機制已於本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明定比照勞保第六十五條之四「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依成長率予以調整,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近年物價膨脹嚴重,基本工資調漲4.05%,現職軍公教調薪4%、國民年金調整7.34%,整體物價波動對國人之影響極大。
二、行政院於總統大選前九天宣布,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俸在2024年度總預算已匡列44億元,選後卻遲遲沒有消息。經洽詢後,仍舊在公務會議過程中延宕,顯對退休軍公教不公。
三、爰此,提請修訂《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草案,修訂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x六個月內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制定之;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
二、行政院於總統大選前九天宣布,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俸在2024年度總預算已匡列44億元,選後卻遲遲沒有消息。經洽詢後,仍舊在公務會議過程中延宕,顯對退休軍公教不公。
三、爰此,提請修訂《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草案,修訂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x六個月內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制定之;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說明
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3號指出:「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系爭條例改革初衷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而現行法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人員僅得被動由行政院等機關調整其月退休金,致其生活所需受到影響,難謂符合憲法之要求。
二、按現行退休金等給付金額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依近年物價波動情況,至少須二至三年始符該要件,加上檢討調整之程序,正式推行恐耗時三至四年,緩不濟急,爰將檢討時機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且為避免調整比率與通貨膨脹落差過大,爰規定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俾符制度目的。
三、又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亦規定其福利津貼「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為避免退休金權益受損,成長率若為零或負數時,應不予調整。
四、按依末段規定,退休金調整將不會低於原給付,爰刪除原第二項之規定。原第一項末段之授權規定移列至第二項。
二、按現行退休金等給付金額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依近年物價波動情況,至少須二至三年始符該要件,加上檢討調整之程序,正式推行恐耗時三至四年,緩不濟急,爰將檢討時機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且為避免調整比率與通貨膨脹落差過大,爰規定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俾符制度目的。
三、又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亦規定其福利津貼「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為避免退休金權益受損,成長率若為零或負數時,應不予調整。
四、按依末段規定,退休金調整將不會低於原給付,爰刪除原第二項之規定。原第一項末段之授權規定移列至第二項。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鑒於近年來,物價通膨嚴重,我國113年CPI(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2.2%,連續三年均達2%以上,然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百分之2為全球普遍採用之通膨警戒線,當前本法規定之成長率卻須達正負5,顯無法隨當前社會經濟環境即時進行調整,爰修正為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時或每三年,應予調整,以貼近當前社會經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