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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葉元之等20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依成長率予以調整,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近年物價膨脹嚴重,基本工資調漲4.05%,現職軍公教調薪4%、國民年金調整7.34%,整體物價波動對國人之影響極大。

二、行政院於總統大選前九天宣布,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俸在2024年度總預算已匡列44億元,選後卻遲遲沒有消息。經洽詢後,仍舊在公務會議過程中延宕,顯對退休軍公教不公。

三、爰此,提請修訂《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草案,修訂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x六個月內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制定之;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