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規範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之教職員,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剝奪或追回其退休給與;惟據教育部統計,是類案件之受害者多為未成年之學生,倘遭受師長性侵害,礙於師生間之權勢不對等,往往成年後才願意透露,而加害教師恐已退休,或逾刑法追訴期間。基此,已退休之教師倘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仍無法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已支領者亦無法追討之。
二、再按《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三、爰於本條文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亦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再按《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三、爰於本條文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亦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